閱讀推薦

全國人大(dà)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21-01-18 17:10   作者:dujiannan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wǒ)(wǒ)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dà)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xià),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zhōng)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shēng)産、工(gōng)作、學習和生(shēng)活方式已經開(kāi)始并将繼續發生(shēng)深刻的變化,對于加快我(wǒ)(wǒ)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爲了興利除弊,促進我(wǒ)(wǒ)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xià)決定:  

一(yī)、爲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 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緻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zhōng)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爲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 利用互聯網造謠、诽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fēn)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yī);  

(二) 通過互聯網竊取、洩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 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 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yuán),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爲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 利用互聯網銷售僞劣産品或者對商(shāng)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 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shāng)業信譽和商(shāng)品聲譽;  

(三)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  

(四) 利用互聯網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 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shū)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爲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财産等合法權利,對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  

(二) 非法截獲、篡改、删除他人電(diàn)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zī)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yī)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爲以外(wài)的其他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爲,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依法給予行政處分(fēn)或者紀律處分(fēn)。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過程中(zhōng),重視和支持對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kāi)發,增強網絡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kāi)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爲和有害信息時,要采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并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yuán)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wù)質文明建設。